○办理流程和期限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申请材料需要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申请,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